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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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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第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及其举办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不得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开展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负责的路政许可相关的安全技术评价中介服务。

第八条 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管道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越、电缆穿越等)。评价要点: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特殊构造物的水平距离);管线埋设深度;穿越工程与公路的交叉角度;不同施工工艺下的挖或穿的宽度;桥下穿越时周边桥墩的水平净距;地面警示标识;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穿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公路平交、乡村道路、沿线单位、加油站等经营性单位接入)。评价要点: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纵坡;排水;标志标线设置;接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四)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包括悬挂非公路标志)。评价要点:悬挂位置;结构物的荷载验算;悬挂设施的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五)平行式涉路工程(包括平行埋设、架设管线、设置变压器、通讯等设施)。评价要点:公路等级以及架、埋位置;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埋设深度;支撑结构性质;排水设施;防风等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第九条 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其结论的确认,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结论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的技术内容,邀请5 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项目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上述材料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路政许可材料提交。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