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点击: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
- 上一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2018/2/27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