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来源: 2018-02-27 21:19:59      点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